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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永健、韦安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永健,韦安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491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艺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健。被告韦安团。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健、被告韦安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85元,减半收取484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绍锋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敬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