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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谭尚武与被告付玉海、杨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尚武,付玉海,杨旺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202民初68号原告谭尚武,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灵县壶泉镇。委托代理人刘曙光,山西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玉海,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杨旺英,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同被告一。原告谭尚武诉被告付玉海、杨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尚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曙光、被告付玉海、杨旺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付玉海向原告谭尚武借款200000元,用于商业经营,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付玉海又于2014年3月16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同时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底,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多次推脱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原告只能继续等待被告还款,后原告又多次催要欠款至今无果,只能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针对自己主张,原告当庭出示借条两张、户籍证明两页,用以证实借款事实及两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付玉海辩称,同意欠款的事实,但我们现在也缺乏资金,也定不下来还款时间,希望原告可以宽限时间,资金到位后立即还款。被告杨旺英辩称,我与原告不相识,付玉海借款没有告知我,原告借给付玉海钱也没有告诉我,我认为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且我也没有见过这笔钱。我们家里的工资及退休金都够日常开销,不需要向原告借款。所以我不认为我应当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是夫妻。2013年8月16日,被告付玉海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3月16日,被告付玉海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底开始,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付玉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杨旺英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作为债权人与被告付玉海就本案所涉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笔债务具有由被告付玉海个人偿还的法定情形,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杨旺英应与被告付玉海对原告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付玉海、杨旺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谭尚武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由两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履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敬人民陪审员  梁胜保人民陪审员  白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逐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