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魏港、曹容、魏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魏港,曹容,魏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92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负责人孙毅,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来,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敬业,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魏港,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曹容,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魏佳,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市支行与被告魏港、曹容、魏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于2016年3月10日还清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籽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