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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902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6月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住巴中市巴州区枣林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1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J53**两轮摩托车行至巴州区枣林镇成南(南江)路S101线401KM+500M处时,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枣林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文书;2.检查笔录;3.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4.户籍信息;5.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小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