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平农村商业银行与万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卫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范楼村*号。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与万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忠,责令被执行人卫书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卫书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书和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