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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西平农村商业银行与万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卫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卫霞,女,1978年3月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柏城镇范楼村*号。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与万卫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忠,责令被执行人卫书和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卫书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书和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