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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姜凤英犯集资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刑更616号罪犯姜凤英,现服刑于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通中刑二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凤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向各被害人退赔尚未归还的赃款。2013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玉楠、书记员李雯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指派警官郭琴、殷红云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姜凤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姜凤英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凤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及退赔赃款未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本院(2013)通中执字第0381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姜凤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凤英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马亦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