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桂刚与邢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刚,邢伟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1民初801号原告赵桂刚。被告邢伟。委托代理人刘铁峰。原告赵桂刚与被告邢伟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桂刚、被告邢伟的委托代理人刘铁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桂刚诉称,2015年5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安达市安康顺达小区香榭花墅26栋2单元202室的房屋,缴纳全部房款,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邢伟辩称,原告诉讼请求属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0日,原告赵桂刚购买了被告邢伟位于安达市安康顺达小区香榭花墅26栋2单元202室的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全部房款,原告赵桂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告赵桂刚与被告邢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安达市人民法院(2015)安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5年5月20日买卖协议及购房收据各一份,在卷证实。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桂刚与被告邢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长利人民陪审员 王之慧人民陪审员 黄金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