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汉君与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桦树分公司供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君,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桦树分公司,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1723号原告刘汉君,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桦树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61号。负责人杨庆崑,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雪松,男,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桦树分公司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厂街92号。法定代表人张贵明,总经理。原告刘汉君与被告哈尔滨市太平房产物业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桦树分公司、被告哈尔滨物业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热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刘汉君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汉君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汉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淑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武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