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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毛子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毛子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阳街以东李渔路以北8幢2号。法定代表人:童燕燕,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代理人:章丽芳,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子迅。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毛子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文胜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佳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慧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