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713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汤星云,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农民。原告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原告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的诉讼。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向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