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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与应城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刘学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应城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刘学明,李美清,王霞,邹仿梅,宾阳,张立,唐跃林,罗瑞捌,卢一平,叶枳含,刘显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财保7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鹿致敏,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应城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体育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学明,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刘学明。被申请人李美清。被申请人王霞。被申请人邹仿梅。被申请人宾阳。被申请人张立。被申请人唐跃林。被申请人罗瑞捌。被申请人卢一平。被申请人叶枳含。被申请人刘显芝。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与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刘学明、李美清、王霞、邹仿梅、宾阳、张立、唐跃林、罗瑞捌、卢一平、叶枳含、刘显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刘学明、李美清、王霞、邹仿梅、宾阳、张立、唐跃林、罗瑞捌、卢一平、叶枳含、刘显芝在银行存款3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用自己存款3000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用自己存款作担保符合担保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应城支行存款300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被申请人湖北骏腾发自动焊接装备有限公司、刘学明、李美清、王霞、邹仿梅、宾阳、张立、唐跃林、罗瑞捌、卢一平、叶枳含、刘显芝在银行存款3000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生效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王祥海审判员 徐红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 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