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春利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李春利。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地址:任丘市京开北道。法定代表人:丁若柱,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利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李春利负担。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卢元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