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徐炳奎与张卿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炳奎,张卿,徐美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炳奎,男,汉族,1950年8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新市南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卿,男,汉族,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上海市逸仙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美兰,女,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上海市武川路。再审申请人徐炳奎因与被申请人张卿、徐美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炳奎申请再审称:其没有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产权证,更没有收到过房款,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即便有效,原审法院也应判决对方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徐炳奎主张涉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张卿之母徐美娟伪造房屋买卖合同、欺骗过户,其本人未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徐炳奎的签名虽非其本人签名,但徐炳奎自认其曾与张卿一同前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出售发票上“出售人签字”一栏处签名,之后其又将本人户籍迁出。据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徐炳奎知晓、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实际履行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并无不当。张卿是否已支付房款,是合同实际履行的问题,并非合同有效与否的原因。本案徐炳奎的诉请是请求确认涉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其认为即便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应判决对方支付约定的购房款,没有依据。故徐炳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炳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丁晓燕审判员 赵 超审判员 孟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