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26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