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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826号原告姜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胥元波,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居民。原告姜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姜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姜超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