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子庆、李秀芹等与牛强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庆,李秀芹,李某,牛强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186号原告:郭子庆,男,1964年0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秀芹,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国龙,系原告李某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博兴杰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强强,男,1990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仝会迪,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子庆、原告李秀芹、原告李某与被告牛强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子庆、原告李秀芹、原告李某于2016年04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牛强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子庆、原告李秀芹、原告李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庆、原告李秀芹、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56元减半收取计3528元,由原告郭子庆、原告李秀芹、原告李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