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终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杭州金佰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杭州金佰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城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汤舜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金佰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石墓。法定代表人:裘林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为与杭州金佰利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上诉人嵊州市贝尔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