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青岛龙奔贸易有限公司诉青岛鸿泰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龙奔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鸿泰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964号原告:青岛龙奔贸易有限公司。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法定代表人:王同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鸿泰祥物流有限公司,住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龙奔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鸿泰祥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龙奔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存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