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永章、王子章、肖洪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刑执字第318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王永章、王子章、肖洪保因涉嫌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永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子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肖洪保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21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永章、王子章、肖洪保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刑初字第54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