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84刑初13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2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3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牛某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出租车)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本市S333省道116KM+900M交叉路口处,对前方情况观察疏忽,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同向左转弯向北由谢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乘员被害人陆某(女,1965年9月19日生)颅脑损伤死亡。高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牛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打110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与被害方达成协议,除保险外赔偿被害方人民币17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甲、孙某乙、徐某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检照片、尸体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评估意见书,高邮市公安局110受理单,案件侦破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收条,被害人亲属出具的申请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某打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