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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陈玉林眼镜店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陈玉林眼镜店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364号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公园路156号。法定代表人谢丙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建芳、金纯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陈玉林眼镜店,住所地浙江省龙湾区海城街道人民北路75号。经营者陈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陈玉林眼镜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爱眼城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晔审 判 员  曹新新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璐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