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535号本院2016年4月12日对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0603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三、被告张扬向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元,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被告张扬购房款5.4万元;上述款项两相折抵后,原告淮北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十五日内退还被告张扬购房款9000元。”,其中的“违约金4.5元”补正为“违约金4.5万元”。审判员 陈永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