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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时正红与被告张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正红,张学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969号原告时正红。委托代理人许永承,眉山市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文。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正红与被告张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正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正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时正红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黄志强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超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