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时正红与被告张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正红,张学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969号原告时正红。委托代理人许永承,眉山市永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学文。委托代理人彭建康,仁寿县文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正红与被告张学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时正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正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正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时正红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黄志强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超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