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建华与林宣川、程才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宣川,张建华,程才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1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宣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华。委托代理人:项亨峰,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才洪。委托代理人:钱珍美,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宣川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乐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程才洪因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乐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作出(2016)浙03民再00003号民事判决。由于本案原审判决系根据(2014)温乐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作出,而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部分已被前述再审判决纠正,本案审理与黄荣才直接相关,应追加黄荣才为案件当事人。为了有利于本案的正确处理,故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宣川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2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 佩审 判 员 郑明岳代理审判员 黄百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