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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322号原告刘某,务农。被告肖某甲,务农。原告刘某诉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毛书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肖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2006年1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肖某甲相识,××××年××月××日,双方到云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肖某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长期无法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现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一年多,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肖某甲离婚,判令儿子肖某乙归原告抚养。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刘某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刘某的诉讼主体身份。二、结婚证二份。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云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肖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还是有感情的,有矛盾只是为日常经济纠纷,并无太大矛盾,没有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被告肖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被告肖某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肖某甲的诉讼主体身份。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二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一份证据也无异议。对上述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到云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肖某乙。婚后因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双方在深圳打工期间,再次因经济纠纷及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6年3月15日,原告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子肖某乙归原告抚养。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甲自愿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定的了解后自愿结婚,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婚后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均系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磨合过程中产生的正常矛盾,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原、被告在面对共同生活中的问题时,应该多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彼此关爱,共同化解生活中的困难。现被告肖某甲坚决不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另外,原告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与被告肖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不能证明双方有法定的准予离婚条件,故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应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书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攀附: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