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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周洪与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225号原告周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伟东、周礼明,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负责人徐洪林,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贤焕,瑞安市塘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洪与被告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的委托代理人蔡伟东、被告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的委托代理人徐贤焕到庭参加庭审。于2016年3月23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礼明、被告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的负责人徐洪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贤焕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2月进入被告厂从事车间主任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节假日无休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原告在工作期间没有享受过带薪年休假。2016年1月8日被告无故辞退原告,也未按规定支付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故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年休假工资48276元(5000元/21.75天*5天*3倍*14年);二、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60000元(12个月*5000元)或经济赔偿金120000元(12个月*5000元*2倍);三、被告支付原告代通知金50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失业损失58432元(22个月*1660元*80%*2倍);五、被告为原告补缴2002年2月至实际履行日的社会保险。被告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需经过仲裁前置程序,而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不能表明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根据仲裁委送达回证、证据清单,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提起仲裁申请,但未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却在本案中提供了2016年1月8日形成的录音证据,欲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在取得证据后故意不提供给仲裁委,特意回避仲裁程序且损害被告权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原告周洪因与被告瑞安市罗南电解锌厂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于2016年1月20日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为由作出瑞劳人仲不字(2016)第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告可在备齐材料后在仲裁申请时效内向该委申请仲裁。原告周洪于2016年1月12日签收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补正通知书,并于同日向该委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即原告)基本情况;3、被申请人(即被告)基本情况。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6年1月8日录制的原、被告之间通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年限和被告无故辞退原告等情况。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公司基本情况、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瑞劳人仲不字(2016)第1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录音和书面整理材料、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执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清单(存根)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虽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但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签收《补正通知书》后,仍未能向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以致该委不予受理。而在本次诉讼过程中,原告却向本院提交录制于2016年1月8日的通话录音和书面整理材料,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年限等情况。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且瑞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已载明,因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经通知补正后,仍不齐备的,申请人可在备齐申请材料后在仲裁申请时效内向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原告的本次起诉,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