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王加英,金华,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善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金德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德兴。被执行人王加英。被执行人金华。被执行人李云。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王加英、金华、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8执13号。因被执行人金华、李云抵押给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淮海第一城南屏苑商铺23室在淮安市清河区辖区内,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王加英、金华、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徐海波审判员 邱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