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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执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王加英,金华,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执监6号申请执行人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夏善忠,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表人金德兴,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金德兴。被执行人王加英。被执行人金华。被执行人李云。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王加英、金华、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8执13号。因被执行人金华、李云抵押给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淮海第一城南屏苑商铺23室在淮安市清河区辖区内,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执行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银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捞的旺贸易有限公司、金德兴、王加英、金华、李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国华审判员  徐海波审判员  邱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