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379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双方于1995年相识并恋爱,1996年1月31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11生一子王某甲。2006年9月20日生一子王某乙。双方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被告村遇国家征地拆迁,两院拆迁安置费均由被告领取。家中大小事情被告从不与原告商量,且其责任心差,在外与异性有染,导致夫妻关系不合。被告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争吵,且动辄打骂原告,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某乙,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征地款42300元、拆迁安置款30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其与原告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实,但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婚后双方生育俩孩子,为给孩子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考虑,坚决不同意离婚。十几年前,其曾与异性接触,但现在再无任何不正当关系。原告离家出走七、八个月,对孩子不闻不问,对家不履行任何义务。且也与异性有染,才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考虑孩子均已长大,表示愿意原谅原告。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双方于1995年相识并恋爱,1996年1月31日登记结婚,1996年12月11生一子王某甲。2006年9月20日生一子王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被告做生意不景气导致家庭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5年8月搬出另行租房居住,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1、离婚;2、由原告抚养儿子王某乙,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征地款42300元、拆迁安置款300000元;4、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坚持认为双方并无原则性分歧,为给孩子一个完整健康的家庭考虑,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俩子。虽因生活琐事双方偶尔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本应互相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共同营造一个幸福和谐的家庭氛围,被告考虑给孩子一个完整健康家庭,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不应坚持离婚。今后双方应当互谅互让、互相体贴、互相关心,加强沟通,争取建立幸福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1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50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