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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民初字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张红平与韦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平,韦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2民初字386号原告:张红平,女,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韦登腾,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区。被告:韦兰香,女,1975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月21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受理费1963元,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寿孟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人民陪审员  肖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 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