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某某、额某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26刑初2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19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9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乌珠穆沁旗看守所。辩护人王晓辉,内蒙古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额某某,女,1954年6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蒙古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9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辩护人宝迪其其格,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西乌朱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乌朱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伊拉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辩护人王晓辉,被告人额某某及辩护人宝迪其其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额某某在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蓝猫玩具城门口向过往路人散发邪教法轮功书籍和光盘,2015年10月19日10时许,在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雷达小区旁,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夫妻租住的平房内检查发现,复制,制作邪教书籍和视频资料的电脑设备,并有大量制作出来的成品邪教书籍,视频光盘等。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下:1、物证:乳白色佳能多功能一体机2台、2015年“华人新年晚会光盘35张”、“九评共产党”光盘102张、天威牌碳粉22个、先科新世纪智能移动电视1台、“我们告诉未来”光盘50张、空光盘152张、成品光盘92张、2015年“明慧期刊”60本、2014年“明慧期刊”2本、芯片52个、“天赐鸿福、明白”宣传册70册、黄金书A4纸2包、印仕佳牌环保粉盒、光盘母盘47册、光盘标贴机1台、光盘标签2件、油印机1台、印章3个(印有“没有中共中国才会好,全民退党”)、红色塑料记账本、4个MP4、一台刻录机。2、书证:2-1、受案登记表;2-2、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巴拉嘎尔高勒镇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2-3、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梁某某、胡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2张。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出版、印制、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辩解为:被告人苏某某对于法轮功不明真相,被告人练功的时候法律还尚未限制,且国家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被告人2015年购置一台机器,10月份仅有第二被告人上街发放一次,被告人苏某某并没有发放材料。二被告人并非组织者,被告人复制了相关宣传册、光盘,其数量也达到了相关规定的“数量”,被告人当庭认罪,应以惩治、教育相结合,把不明真相参与者和故意破坏社会的人员区分开,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年龄接近70岁的高龄,符合缓刑条件,希望法庭给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额某某辩称,我认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辩解为,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修炼法轮功是为了身体健康,没有损害社会秩序,公民健康、国家教育、制度等活动。被告人如实供述制作过程属于坦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是因家庭不幸开始练法轮功,现在被告人年龄已达到62岁,无前科劣迹,请合议庭对被告人量刑时,给与缓刑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告人额某某通过网络下载“法轮功”宣传内容,家中用刻录机、打印机等工具制作了“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光盘、小册子等宣传材料。2015年10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额某某在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蓝猫玩具城门口向过往路人散发邪教法轮功书籍和光盘。2015年10月19日10时许,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在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柴达木街雷达小区旁,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夫妻租住的平房内检查发现,“我们告诉未来”光盘50张、空光盘152张、成品光盘92张、2015年“明慧期刊”60本、2014年“明慧期刊”2本、芯片52个、“天赐鸿福、明白”宣传册70册以及刻录制作书籍和光盘等器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乳白色佳能多功能一体机2台、2015年“华人新年晚会光盘35张”、“九评共产党”光盘102张、天威牌碳粉22个、先科新世纪智能移动电视1台、“我们告诉未来”光盘50张、空光盘152张、成品光盘92张、2015年“明慧期刊”60本、2014年“明慧期刊”2本、芯片52个、“天赐鸿福、明白”宣传册70册、黄金书A4纸2包、印仕佳牌环保粉盒、光盘母盘47册、光盘标贴机1台、光盘标签2件、油印机1台、印章3个(印有“没有中共中国才会好,全民退党”)、红色塑料记账本、4个MP4、一台刻录机证实二被告人刻录制作书籍和光盘以及犯罪用的器材。二、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西乌旗公安局治安大队经自侦发现,西乌旗发生散发、宣传“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情况。2、立案决定书证实西乌旗公安局对散发“法轮功”宣传品一案立案侦查的事实。3、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西乌旗公安局成立专案组,经侦查于2015年10月19、20日将苏某某、额某某抓获。4、搜查证证实西乌旗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住宅进行搜查。5、搜查笔录证实西乌旗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5年10月19日在苏某某、额某某住宅内查获“法轮功”的光盘、印刷品、小册子、书籍,电脑、打印机等物品。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西乌旗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苏某某、额某某住宅扣押物品如下:乳白色佳能多功能一体机2台、2015年“华人新年晚会光盘35张”、“九评共产党”光盘102张、天威牌碳粉22个、先科新世纪智能移动电视1台、“我们告诉未来”光盘50张、空光盘152张、成品光盘92张、2015年“明慧期刊”60本、2014年“明慧期刊”2本、芯片52个、“天赐鸿福、明白”宣传册70册、黄金书A4纸2包、印仕佳牌环保粉盒、光盘母盘47册、光盘标贴机1台、光盘标签2件、油印机1台、印章3个(印有“没有中共中国才会好,全民退党”)、红色塑料记账本、4个MP4、一台刻录机。7、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从网上下载“法轮功”的宣传内容,在自己家中用刻录机、打印机等工具制作了光盘、小册子、传单等“法轮功”宣传材料,在西乌旗街上宣扬邪教内容的经过。8、传唤通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提讯证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的户籍信息证实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9号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29号司法解释的通知,已明确了“法轮功”为邪教组织。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在家中制作法轮功光盘、印刷法轮功宣传册均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量,且在街道进行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宣传册,因此,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额某某如实供述事实,属于坦白,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19日至2018年10月18日)。二、被告人额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三、依法没收用于犯罪的工具及宣传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吉木色审 判 员 那图雅人民陪审员 萨木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