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68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海彬与郭春辉、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彬,郭春辉,曹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077号原告陈海彬。被告郭春辉。被告曹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彬与被告郭春辉、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彬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