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海彬与郭春辉、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彬,郭春辉,曹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1077号原告陈海彬。被告郭春辉。被告曹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海彬与被告郭春辉、曹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海彬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海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海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