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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文全与谭勇、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勇,胡文全,宋建平,王丹,彭锋,王志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2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全,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平,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锋,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宏,居民。上诉人谭勇因与被上诉人胡文全、宋建平、王丹、彭锋、王志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谭勇送达《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编号NO:1501711),告知其于2016年1月4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5936元。谭勇未在上述期限内缴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谭勇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XX宇审判员  欧阳宁审判员  唐亚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