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和平建材店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和平建材店,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和平建材店。经营者陈金云,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和平建材店与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和平建材店支付货款412470元及利息22240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33元(暂计算至2016年4月1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432元,以及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本案申请执行费661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49194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