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3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刑初47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家住高安市。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被高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建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2日晚,艾某纯、刘某涛(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高丰路圆盘处,被一辆黑色汉兰达车上的人拿刀追砍,后在筠阳街办左桥大队部门口,又被这辆黑色的丰田汉兰达车冲撞至凯美瑞车损坏,艾某纯和刘某涛就来到杭桥艾村,在路上艾某纯打电话要刘某剑准备好人,刘某剑就叫来住在锦都宾馆的黄某平、单某良、罗某兴、刘某杰、艾某发、邓某发(均另案处理)一起与艾��纯汇合,并将此事告诉了张某红(另案处理),艾某发打电话叫罗某超(另案处理)到锦都宾馆来,张某红叫了房间内的洪某民、“陈锋”、“丰盛”(另案处理)一起开一辆有丰田标志的白色大型面包车去锦都宾馆接了被告人刘某某及艾某发、罗某超、吴某能、刘某杰(均另案处理)等人,车上准备了一些刀具,随后由刘某某开车,在去与艾某纯汇合的路上,罗某超在刘某剑奶奶家拿了几把钢管焊接的柴刀上车,刘某剑和邓某飞、黄某平、单某良、罗某兴(均另案处理)从锦都宾馆开一辆丰田睿智车在东门熊村与艾某纯、张某红等人见面,张某红、刘某剑、艾某纯等人见面商议后,所有的人就坐凯美瑞和刘某某驾驶的白色面包车去街上搜那辆撞了凯美瑞的黑色汉兰达,在七星大酒店旁边发现涂某涛开的黑色汉兰达可疑,两辆车就将涂某涛的汉兰达前后堵住,张某红、罗某超等人拿着刀下车质问涂某涛,涂某涛见状怕吃亏,趁机加速将堵在车前的凯美瑞撞开逃跑,张某红担心涂某涛报警,便叫大家先去乡下躲起来,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带着艾某发、张某红、洪某民等人到了东门,吴某能驾驶一辆现代车带着罗某超、刘某涛、艾某纯、罗某兴也来到东门,在东门村委会谢家村博爱幼儿园旁,廖某龙开着一辆宝马车(车牌是赣CK15**)朝张某红等人迎面开来,张某红、罗某超、艾某发等人见状就怀疑这辆车子就是撞凯美瑞车子一伙的人,黄某平、单某良、罗某兴、罗某超、刘某杰、洪某民、邓某飞、艾某发等人就拿着刀去追砍这辆车子,廖某龙趁机开车逃跑时,宝马车的右侧撞在墙上,左侧撞在现代车上,洪某民下车后看见车内坐的廖某龙,就大叫是廖仔,随后用刀朝廖某龙开的宝马车的车窗玻璃砍,罗某超、刘某杰、吴某能等人���见洪某民动手后,也用刀朝廖某龙开的宝马车乱砍,廖某龙就下车,张某红质问廖某龙是否参与用汉兰达车撞凯美瑞车,廖某龙对此事予以否认。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廖某龙驾驶的宝马车被损坏的价值105710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属从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2日晚,艾某纯、刘某涛(均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高丰路圆盘处,被一辆黑色汉兰达车上的人拿刀追砍,后在筠阳街办左桥大队部门口���又被这辆黑色的丰田汉兰达车冲撞致凯美瑞车损坏,艾某纯和刘某涛就来到杭桥艾村,在路上艾某纯打电话要刘某剑准备好人,刘某剑就叫来住在锦都宾馆的黄某平、单某良、罗某兴、刘某杰、艾某发、邓某发(均另案处理)一起与艾某纯汇合,并将此事告诉了张某红(另案处理),艾某发打电话叫罗某超(另案处理)到锦都宾馆来,张某红叫了房间内的洪某民、“陈锋”、“丰盛”(另案处理)一起开一辆有丰田标志的白色大型面包车去锦都宾馆接了被告人刘某某及艾某发、罗某超、吴某能、刘某杰(均另案处理)等人,车上准备了一些刀具,随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开车,在去与艾某纯汇合的路上,罗某超在刘某剑奶奶家拿了几把钢管焊接的柴刀上车,刘某剑和邓某飞、黄某平、单某良、罗某兴(均另案处理)从锦都宾馆开一辆丰田睿智车在东门熊村与艾某纯、��某红等人见面,张某红、刘某剑、艾某纯等人见面商议后,所有的人就坐凯美瑞和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的白色面包车去街上搜那辆撞了凯美瑞的黑色汉兰达,在七星大酒店旁边发现涂某涛开的黑色汉兰达可疑,两辆车就将涂某涛的汉兰达前后堵住,张某红、罗某超等人拿着刀下车质问涂某涛,涂某涛见状怕吃亏,趁机加速将堵在车前的凯美瑞撞开逃跑,张某红担心涂某涛报警,便叫大家先去乡下躲起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面包车带着艾某发、张某红、洪某民等人到了东门,吴某能驾驶一辆现代车带着罗某超、刘某涛、艾某纯、罗某兴也来到东门,在东门村委会谢家村博爱幼儿园旁,廖某龙开着一辆宝马车(车牌是赣CK15**,车主系况月亮)朝张某红等人迎面开来,张某红、罗某超、艾某发等人见状就怀疑这辆车子就是撞凯美瑞车子一伙的人,黄某平、单某良、罗某兴、罗某超、刘某杰、洪某民、邓某飞、艾某发等人就拿着刀去追砍这辆车子,廖某龙趁机开车逃跑时,宝马车的右侧撞在墙上,左侧撞在现代车上,洪某民下车后看见车内坐的廖某龙,就大叫是廖仔,随后用刀朝廖某龙开的宝马车的车窗玻璃砍,罗某超、刘某杰、吴某能等人看见洪某民动手后,也用刀朝廖某龙开的宝马车乱砍,廖某龙就下车,张某红质问廖某龙是否参与用汉兰达车撞凯美瑞车,廖某龙对此事予以否认。经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廖某龙驾驶的宝马车被损坏的价值为10571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况月亮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害人况月亮对被告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4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有一辆汉兰达车故意去撞艾某纯、刘某涛开的凯美瑞小车,他和刘某剑、张某红等人与艾某纯他们汇合,之后他们就去街上搜这辆车。后他们开车去了东门,他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在东门博爱幼儿园碰到廖仔的宝马车,他们怀疑是廖仔一伙的人撞了艾某纯他们车子,就拿刀砍了廖仔的宝马车的事实。4、被害人况某亮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2日晚上,廖某龙借用他的赣CK15**宝马车路过东门村委会博家幼儿园旁边时被人拦下来,并将宝马车砍烂了。5、被害人廖某龙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2日晚上,他开况月亮的赣CK15**宝马车在东门村委会的博爱幼儿园旁边被人拦下来,宝马车的车身及车窗被对方的人砍烂了。6、证人廖某涛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2日是晚上,廖某龙开着借来的宝马车在博爱幼儿园旁边被人拦下,宝马车的车身、车窗玻璃被人用刀砍烂了。7、同案犯艾某纯、艾某发、张某红、刘某剑等人供述了上述事实。8、高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高价涉案字(2014)24号价格鉴定书,证实赣CK15**号宝马车损失价格为105710元。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况月亮的损失,被害人况某亮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10、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上述事实。(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10)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建 萍人民陪审员 黄辉人民陪审员胡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