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乔雪与瑞安市金和陶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雪,瑞安市金和陶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353号原告乔雪。被告瑞安市金和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东垟村桥头路9号。法定代表人蔡甫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乔雪与被告瑞安市金和陶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雪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夏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