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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1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新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广志、张旭东,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福山区祥福街***号。法定代表人:卢军,该公司经理。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监察行政处理一案,本院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8月27日对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作出烟福人社监理字(2015)0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全体职工2014年8月至12月及2015年6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以上事实有工资表,当事人询问笔录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补发未及时足额支付全体职工2014年8月至12月的劳动报酬1414015.35元及2015年6月至7月的劳动报酬598116.79元,共计人民币贰佰零壹万贰仟壹佰叁拾贰元壹角肆分(2012132.14元)。经审查,申请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福人社监理字(2015)第0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2016年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烟福人社监强催(告)字【2016】第00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完全履行该处理决定。申请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的证据、依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人依法履行催告义务后,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烟福人社监理字(2015)03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22721元,由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鼎盛钼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文丽审 判 员  李国昌人民陪审员  王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迎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