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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8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黄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8刑初4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2015年11月2日被关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同年11月4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芜三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底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在芜湖市三山区星河湾工地承包水电工程期间,拖欠30多名工人工资25万余元。2015年3月份,当工人在讨要工资时,被告人黄某返回其户籍地,后又将其在芜湖市三山区工作期间所使用的手机丢在家里,另办新号码去上海务工,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4月7日芜湖市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依法对黄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15)24号)并短信通知被告人黄某,责令其在4月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被告人黄某未能按期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案发后至审查起诉前,工人工资已由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全部发放到位。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至2015年,被告人黄某在芜湖市三山区星河湾工地承包水电工程期间,拖欠30多名工人工资25万余元。2015年3月份,当工人在讨要工资时,被告人黄某返回其户籍地,后又将其在芜湖市三山区工作期间所使用的手机丢在家里,另办新号码去上海务工,以逃避支付工人工资。2015年4月7日芜湖市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依法对黄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三人社监令字(2015)24号)并短信通知被告人黄某,责令其在4月9日前支付拖欠工资,但被告人黄某仍未按期支付所拖欠工人工资。案发后至审查起诉前,工人工资已由被告人黄某及其家属全部发放到位。另查明,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2日被抓获并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张某甲、张某乙、梅某、李某、耿某、韩某陈述,证人晏某、戴某、强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供述和辩解,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工资发放统计表,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协议,收条,领款单工资条,收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报批表、指令书,短信截图,送达回执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三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依法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所欠工资,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叶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