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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世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臧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碑店市世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臧志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867号原告高碑店市世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幸福南路世纪嘉园。法定代表人曹宝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建超,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志新,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世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臧志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世佳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