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王忠厚、于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军,王忠厚,于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刘晓军,个体。委托代理人刘月英。被告王忠厚,无业。被告于英华,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晓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