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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王忠厚、于英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军,王忠厚,于英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刘晓军,个体。委托代理人刘月英。被告王忠厚,无业。被告于英华,农民。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晓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人民陪审员 秦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