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228执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木尔甲、何斯基、三郎达尔基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仁某某,兰木尔甲,何斯基,三郎达尔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8执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仁某某,男,藏族,1988年3月17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兰木尔甲,男,藏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何斯基,男,藏族,1978年10月03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三郎达尔基(曾用名:王青),男,藏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黑水民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木尔甲、何斯基、三郎达尔基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兰木尔甲开设有信用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木尔甲的信用社账户,冻结金额为69427.50(大写陆万玖仟肆佰贰拾柒圆伍角),冻结期限为:2016年4月26日—2016年10月25日,冻结期间账户只进不出,直至冻结金额足额为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