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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德与吴述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吴述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被执行人吴述周。申请执行人李德与被执行人吴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述周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德借款本金58000元,并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77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述周的银行存款6002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韩永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