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谢礼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礼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325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谢礼辉,男,汉族,1979年7月5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谢礼辉罚金一案,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连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将本案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经向银行金融机构、房产、车管、土地等相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一时难以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连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的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成峰执行员 :郑易星执行员 :陈乐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玮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