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厚军与金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军,金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329号原告:张厚军。被告:金水良。原告张厚军诉被告金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本院于2016年4月7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于同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78元,减半收取1939元,由原告张厚军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罗静之人民陪审员 孙祖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