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书娟申请执行王永瑞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书娟,王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任书娟,女,1979年2月12日生。被执行人王永瑞,男,1982年5月6日生。任书娟申请执行王永瑞借款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卢民五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王永瑞未按本院(2015)卢民五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永瑞的工资收入每月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