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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民初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美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00723号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386号阳光华城创富中心北1幢901-9室。法定代表人:商国栋。委托代理人:徐飞,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周杰,浙江卓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美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美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美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金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