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9001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东风与陈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风,陈卫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杨东风,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卫民,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杨东风与被告陈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曹英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东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卫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东风诉称:被告陈卫民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7月10日向其借款40000元,并给其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2014年10月10日归还,逾期承担违约金10000元,月息3分。到期后,其多次讨要未果。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被告陈卫民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卫民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于2014年7月1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肆万元整,定于2014年10月10日归还。逾期不归,承担违约金壹万元整,月息3分。借款人:陈卫民2014年7月10日”。后经其多次讨要,被告拒不还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共借原告4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利息,因违约金和利息的总和不超过年利率的24℅,故超过年利率的24℅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卫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杨东风借款40000元及违约金和利息(违约金和利息的总和按年利率的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东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英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