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25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祖承与被执行人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渊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祖承,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25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祖承,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林东群、林安宁,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建业路3号6层AB单元,组织机构代码:61203128-9。法定代表人陈玉书,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街道后坑西潘社308号A670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5623295-8。法定代表人庄福达,总经理。被执行人萧渊,男,1962年8月9日出生,香港居民,现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思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繁荣(厦门)房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阜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萧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286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