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罗桂莲、王水香返还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桂莲,王水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桂莲,女,1922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王全根,男,1951年7月24日生,汉族,系罗桂莲儿子,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吴文辉,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水香,女,1946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吴海泉,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廖赤生,南昌市百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罗桂莲、王水香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53元(由罗桂莲预交473元、王水香预交2480元),退回罗桂莲473元、王水香2480元。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