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顺华与倪旭江、朱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华,倪旭江,朱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475号之一原告陈顺华。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旭江。被告朱燕红。委托代理人庞莉,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华与被告倪旭江、朱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旭江、朱燕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顺华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殷玉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