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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辛民初字第0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顺华与倪旭江、朱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华,倪旭江,朱燕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475号之一原告陈顺华。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旭江。被告朱燕红。委托代理人庞莉,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华与被告倪旭江、朱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顺华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倪旭江、朱燕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陈顺华负担。审 判 长  邵 雷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殷玉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