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京子赫嘉业商贸中心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子赫嘉业商贸中心,付学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执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子赫嘉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投资人李洪春,经理。被执行人付学宇,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隆化镇。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子赫嘉业商贸中心与被执行人付学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隆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提供法院查封财产的评估数据,一直未履行。现隆化县人民法院申请将该案指令到其他法院执行。经审查,隆化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该案后未能及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511号民事判决书,由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庆国审 判 员 罗乐平代理审判员 贾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