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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永靖县雪绒毛纺厂诉被告魁令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靖县雪绒毛纺厂,魁令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3民初600号原告永靖县雪绒毛纺厂。经营场所: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2号。经营者罗令芬,女,土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系永靖县雪绒毛纺厂厂长,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魁令学,男,汉族,生于1959年4月1日,系永靖县。原告永靖县雪绒毛纺厂诉被告魁令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靖县雪绒毛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靖县雪绒毛纺厂负担。审判员  祁永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自